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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已久,并且发挥着增强信用、促进流通的重要职能。民法上的保证也可用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但由于票据文义性与流通性的特点,这样的方式不是很方便。为了适应票据的特点,我国票据法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了票据的保证制度,被称为票据法上的保证,简称票据保证。票据保证制度,如今已是国际上通行的一项重要的票据制度。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从而保障票据债权人的利益,并降低票据交易的风险、增强票据流通的信用,最终促进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因此,研究票据保证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笔者发现,目前我国票据法理论界对票据保证制度的研究,尤其是无效的票据保证这一块尚存在研究上的真空地带。因此,本论文的选题价值就源于此。本文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以民法上的保证制度和票据行为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同我国现行票据法立法之比较,选取“无效的票据保证”这一视角来深入探究票据保证制度,并从票据保证的生效要件入手,以票据保证的从属性和独立性此双重属性为主线,对票据保证的无效情形以及票据保证无效后票据保证人的权与责等进行探讨,并以此反思我国现行的票据保证制度,希望寻得既切合我国发展实际又符合当今国际发展趋势的完善之策,笔者也更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一些拙见对于解决我国当前票据法领域的司法实务问题贡献微薄之力。围绕这一目的,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分析与论述:一票据保证的成立。本部分主要介绍了票据保证成立的生效要件,并分成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来详细论述,还介绍了两种实务中常见的特殊保证,并分析了两种特殊保证的效力,为下面论述无效的票据保证的情形做铺垫。二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的因素。该部分论述了票据保证的两大属性各自对票据保证效力的影响,由于票据保证的从属性和独立性是研究整个票据保证制度的基础,也是展开全篇论述、分析问题的基本要求,唯此才既能满足民事交往、商贸流通对于交易安全、交易信用的追求,又能够在政策法规上显示出对于票据债务债务人权益的保护。三无效的票据保证的情形。根据前两部分详细论述,为此部分论述无效的票据保证情形提供了清晰的思路,针对有效的票据保证可以很容易的推出无效的情形。四票据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票据保证无效后当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此部分就从票据保证人责任的义务和保证人的抗辩权这两个角度来论述票据保证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