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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中的自杀条款是指,在人寿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由于自杀所引起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免责条款。自杀条款的设定对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减少道德风险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自杀条款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比新旧保险法中自杀条款的相关立法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加以分析,指出新法规定的缺失和纰漏,从而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议。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自杀条款基本理论问题的概述,主要论述了其定义、性质和历史沿革,并对其法理意义进行了深入探讨。作为一种保险人法定免责条款,自杀条款具有法定强制性,不能任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改变。自杀条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人寿保险制度设立之初,保险人对自杀所致的保险事故一概不承保,直到美国法官首创了免责期,自杀条款终于得以成型,并为各国保险法所吸纳。将免责期内的自杀作为除外责任,是考虑到社会通常的伦理道德,保险学的基本原理以及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而在免责期后仍对自杀承保主要是基于对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保障和人性化考虑,更为重要的是,免责期已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前的自杀意图起到了有效的屏蔽作用。第二章主要探讨了自杀条款相关理论界定,包括自杀条款的构成要件和“自杀”的含义。自杀条款主要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自杀条款适用的保险合同类型”(前提要件),“自杀条款适用的对象和能力”(主体要件),“自杀条款免责期限与起算点”(时间要件),“自杀条款适用的效果”(法律后果)。而自杀的涵义,包括宗教意义上、精神病学理上以及法律层面上的,本文则主要从保险法理论上探究其涵义,认为应该从行为人角度分析,需具备“主观意愿与能力”,“自主意志”和“不必亲自实施”三方面的要件,从而推导出自杀条款中自杀的涵义。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论述了我国保险法中自杀条款的适用争议与法律思考,分别从“自杀条款除外适用对象”,“免责期起算时间”,“自杀条款适用法律后果”,“自杀条款适用证据制度”这四个方面,结合典型案例对新旧保险法关于自杀条款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章是笔者对我国保险法中自杀条款的完善建议,分别针对第三章中提出的新法修订的纰漏和不足,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例和判例从“明确自杀的法定概念”,“规制自杀条款除外适用对象之范围”,“明确自杀条款适用的法律后果”,“完善证据规则的适用”四个方面分别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本文的新颖之处在于:一是比较系统完整地论述了自杀条款的相关理论,据目前可以检索到的保险法方面的硕士及博士论文来看,还未有涉猎这一主题的;二是对比了新旧保险法对自杀条款的立法规定,提出了新法需要完善和进一步改进之处;三是对一些学界长期争的问题,例如自杀条款除外适用对象范围之探讨,保险人和投保方索赔时举证责任之归属和分配问题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