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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形式之一是“政府信息不存在”,在实践中,这也是行政机关不提供政府信息的常见理由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案件争点的梳理,了解申请人、行政机关和法院对于“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不同理解,探究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根本原因,而后思考如何界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概念和适用规则,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并督促行政机关适当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常见的判决类型包括: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撤销《告知书》,要求重新作出答复;限期公开;驳回诉讼请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被告对“政府信息不存在”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原告可能提供部分证据或线索,法院则可能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证据。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的判断过程包括: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申请内容是否明确,是否是应由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信息是否存在。行政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的理由主要包括:没有法律依据去制作某信息;没有制作该信息的法定职责;不存在制作信息的原因事实;虽然有法定职责,但并未制作、保存该信息;虽然有法定职责,但经检索,未能找到相关信息,等。在证据不足、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形下,法院可能并不认同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判断结果。另外,法院也可能认定,行政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的理由不成立,从而判决撤销此前的告知书,要求行政机关重新答复,甚至在查明信息存在时,判决限期公开。如果法院查明,被告适当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主张的信息不存在理由成立,有证据证明信息不存在,且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存在,那么,法院将认同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在未来,应明确“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概念,细化对行政机关作出答复时说明理由的要求;严格遵守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流程;提升行政机关回应申请的能力,从而破解“政府信息不存在”概念不明确导致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