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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之全面确立:随着权利本位、人本义之极度复苏,原本神圣、和谐的医患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一方面患者方怨声载道,另一方面医方也有苦难言。患者方主张既往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处理之法律、法规(主要指1987年6月29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严重偏向医方的嫌疑,发生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后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现行法律的有效保障;医方却主张医学科学有其固有之特殊性,诊疗过程中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学科学的未知性、高风险性等特征密不可分,而现行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处理之法律、法规恰恰是对医学科学特殊性之正确反映。正是因为上述医患双方的激烈冲突,同时也由于1987年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有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医患关系之弊端,2002年9月1日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运而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生效至运行至今,对规范医疗行为、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缓解社会矛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毫无疑问,就象其他的法律发展规律一样,该部法规也非尽善尽美,也具有随着时代发展而渐进的规律,也有法的局限中的保守倾向、遗漏、以及不能适时应变等弊端,本文旨在重点探讨其立法缺陷,为今后更好的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立法建议。 全文共分三章,分别为医疗事故处理历史考察与条例立法背景,比较法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缺陷。 第一章为医疗事故处理历史考察与条例立法背景。第一节介绍我国古代医疗事故立法处理,我国最早有关医事制度的记载源于《周礼》,但真正医事法具有较完备法律制度的是隋唐时期,《唐律疏议》中有很多篇章涉及医疗法律制度和医疗事故方而的犯罪和处罚等规定。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中国古代关于医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