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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对中国法律形式缺失之感悟,以及对私法,特别是合同法领域的特殊性之考量,笔者对西方法学流派倍加关注,美国的古典形式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合同法学家塞缪尔·威利斯顿的合同法学理论体系进入笔者的视野。他对客观主义,形式主义的信仰,以及在合同法领域尊重意思自治的灵活变通,注重实效的态度,成为了笔者此篇文章构想的完美切入点。笔者在文中对他的理论作出整体架构,对其客观主义理论基础,形式主义方法论,几大经典合同理论作出了呈现,并将其理论同我国法律相接壤,力图实现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