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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商主体,其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然而我国现有的企业立法对企业法人“出生”,即企业法人的设立,关注相对较多,但是对企业法人“死亡”,即企业法人的解散,明显关注不多,尤其是对企业法人解散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少而笼统;加之,与设立企业时的高涨热情不同,企业法人解散时的投资人往往倍受挫折、心灰意冷,而清算过程本身通常又不能给他们带来积极的经济利益,主管机关往往也有畏难倾向,不愿成为被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纷扰的对象,因而,主管机关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愿承担组织清算组并进行清算过程监督的义务,造成企业清算根本无法进行。所以,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积极主动进行清算的事例并不多见,导致实践中一些企业法人要么解散后不进行清算,乘机转移、隐匿企业资产;要么虽进行清算,但迟迟不结束清算以对抗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我国现行企业立法的缺陷,企业法人解散后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是目前民商审判中的难点问题。司法实践中的看法和做法也不尽统一,出现了同一类型案件,不同法院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以企业解散的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探索企业解散严格责任机制的确立和企业法人正当退出市场的完善程序设计问题。 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笔者对企业法人解散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从企业法人解散的概念分析入手,介绍了我国法律上、理论上对企业法人解散概念的界定以及分歧点,然后对企业法人解散导致的法律后果、我国企业法人解散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和检讨,最后界定了本文研究的法律责任范围。 第二部分,分析了企业解散进入诉讼程序后,主要的民事责任主体清算义务人的确定,以及企业解散责任主体的诉讼地位问题。 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企业法人解散的民事责任方式及范围。笔者认为: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