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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研究背景是由于水流域沿岸的生态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随着人类对水流域的不断开发和利用,我国许多地区流域生态系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实现流域生态系统的恢复,充分发挥流域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职能,无论如何,流域生态补偿关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论文宗旨在于凭借全国性的立法方式构建完善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之法律规范。有鉴于此,论文对流域生态补偿展开了理论和实践的双重研究,以期通过了理论论证,并且分析了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的利弊得失,在借鉴国外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制经验之基础上,希望提出有益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更趋于完善的一些对策和建议。整体上而言,首先,介绍了生态补偿的概念、流域生态补偿的定义,综合了生态学、经济学和法哲学的三个学科的研究成果,以生态系统平衡理论、经济外部性和环境正义理论作为了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石。其次,论文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论,从不同的流域生态补偿的具有差异的三个角度,分别介绍了几个代表性的国家的模式,指出了遵循市场化交易、政府主导、跨区域协调支付的三种模式。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分别指出了这三种模式的利弊得失对于我国有什么样有意义的启示。再次,是关于现有制度的现状与不足的分析。在此,论文剖析了我国目前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之立法现状及其不足之处,并且在分析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在各地区的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论文创新性地提出了具体法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具体包括了要在观念上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法律原则,特别是要坚持“受益者负担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公众民主参与的原则。还提出了关于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支持的,对现有转移支付制度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总之,论文的内容主要是着重地针对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制缺陷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具体制度性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