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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作为与人之身体、生命息息相关的保险业发展中的所必不可少之险种之一,与其相关的案件纠纷占据了保险纠纷中的大半江山,并且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2009年的保险法的修订,可以用大刀阔斧予以形容,尤其是对告知义务之相关内容修改可谓是不遗余力、比较彻底。这一系列的修改,无论是在理论层面亦或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告知义务违反与解除要件等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对于与之相对应的司法实践却显得逊色几分,法规的制定并未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难题。如对待告知书的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多采用了绝对的限缩解释的方式,忽视了的保险上的最大诚信原则的法理之所在,又如在对待告知义务违反与欺诈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学者更是避而远之,鲜有涉足。作为大陆法系的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拥有上百年之历史,保险法律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因此,我国的保险法在制定当初亦是大量的参考和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笔者以为,现行的我国保险法制,有必要继续学习、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学理念以及完善的司法实践之经验,将其先进的理论和成熟的经验引入我国,促使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繁荣与发展,形成一个良好的可持续的局面。基于此,笔者在介绍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典型的案例的同时,试图引用日本当前的主流学说以及与违反告知义务相关的代表性案例,吸收其精髓,剖析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力图解决这些问题。此外,笔者还将视角延伸到我国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律制度,通过适当地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律理论和实践,通过两岸法制的综合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违反告知义务问题的合理解决提出完善意见。本文从以下四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对告知义务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两者的法律关系。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诚信原则在违反告知义务事例中的应用。第二部分,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的违法告知义务的典型实例开展研究。通过理论探讨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违法告知义务之实质问题加以探析,阐明我国司法裁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借鉴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成熟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通过比较研究为我国保险法中的违反告知义务相关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提供指向。第三部分,在我国保险理论中告知义务违反与欺诈的关系问题鲜有讨论(移后),本文通过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典型案例以及学说分析介绍和对比,对我国该制度所存在的诸多弊端以及不明确的问题提出完善意见和改正谏言。第四部分,从保险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相契合的角度出发,重点释明当前应当深化以主客观说与告知书的整合性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应当构建以最大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相互契合的司法裁量准则、对于构建不可争期间的例外适用情形提出建议,以求不断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