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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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以保险诈骗犯罪为研究主题,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法学分析等方法,立足刑法理论,结合刑事司法实践,对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形式、罪名、概念、特征进行分析,重点对保险诈骗罪的若干具体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进行探究,并对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一己之见.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保险诈骗罪.通过对不同立法例、法律条文、学说进行讨论评析,认为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应独立于一般诈骗罪,并采用附属刑法和刑法典相结合的立法方式;保险诈骗犯罪的罪名应确定为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对保险诈骗罪构成特征的认真分析,阐明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且保险市场的经营秩序为主要客体,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为次要客体;保险诈骗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故意蔓延保险损失"应归属于"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保险诈骗罪是数额犯;保险诈骗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但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第三部分考察分析保险诈骗罪若干具体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通过对诸学说观点比较研究,结合司法实践以及对法条的理解分析,认为对保险诈骗罪既遂、未遂和罪数的认定以及对"冒名骗赔"、"内外勾结"的处理不可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第四部分理解并讨论保险诈骗罪在将来的立法中应如何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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