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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的高度普及化和网民规模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我国网络购物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然而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迅速蔓延至网络环境,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与权利人的利益之争,权利人纷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承担应尽的注意义务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网络交易平台商业模式的特殊性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难题,各地法院的不同处理结果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因此,本文从司法实践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出发,分析了国内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对比研究了欧美国家的经典案例,并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讨论研究了适用于我国司法情况的立法改进措施,继而在现有法条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条文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进行讨论研究。在第一章中,本文首先通过对部分国内案件的实证分析,总结出国内司法实践存在的两大问题,主要为国内法院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注意义务的考察角度不完善以及判定标准不一致。之后本文还介绍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注意义务的现有理论,阐释了我国吸收欧美国家经典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则的必要性。本文第二章探讨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注意义务的起源,进而梳理了他国的代表性判决,论述了美国和欧盟国家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和立场,系统阐述了各国法院在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是否负有注意义务以及注意义务的范围时所采纳的规则、考量的因素以及不同的侧重点,对我国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统一有着极大的借鉴作用。本文第三章详细阐释了我国立法的现状,对网络交易平台带来的利益冲突进行分析,并以利益平衡为原则,提出了统一各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责任之判定标准、完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注意义务之相关规定以及增加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不负有一般性的监督义务之相关规定这三个方面的立法改进措施。最后,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审判实际情况,在现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条文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