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同时伴随着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尤其是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如:三鹿奶粉事件,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诉无锡渝味火锅店案,邓维捷诉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联案,郑州铁路分局洗手间收费案,肯德基“苏丹红”事件等。为了解决这类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一种新的诉讼模式,即公益诉讼。在中国,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兴的诉讼模式,我国学者积极研究国外公益诉讼制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更要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2013年1月1日,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在公益诉讼领域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本法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由此,公益诉讼制度有法可依。但是此次立法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许多细节问题都没有涉及。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是在消费领域对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进一步细化。虽然仅仅只有这一个条文涉及到公益诉讼的问题,但是此次立法可以说在立法上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进行了遏制,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由于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刚刚建立不久,尚且处于不完善阶段,只有简单的定义以及起诉主体的原则性规定,查遍我国的现行立法,除了在新民事诉讼法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两个条文属于公益诉讼的内容外,再无其他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在这两个条文中也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能被具体运用到司法实践中,除此之外,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并没有其他实践依据,公益诉讼要想得到良好的运行仍然举步维艰。我国众多学者都对消费者公益诉讼进行了很多研究,与我国相比较而言,国外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更为完善,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对国外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对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本文采取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分析方法,注重理论分析的同时也对近年来发生的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最终的解决结果,从而得出我国近年来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发展情况。通过比较国外其他地区和国家在消费者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总结借鉴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研究我国在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的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