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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性骚扰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难题,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可以遏制性骚扰的泛滥,以保护人权,具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从性骚扰的定义和基本类型入手,从发生场所和情节轻重两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并从主体、对象、客体、行为及行为的承担方式这几个方面分析了性骚扰的法律性质,有助于更好的认识和把握性骚扰的法律本质。通过分析我国反性骚扰法律的司法现状,发现我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条款仍未对“性骚扰”提出明确的概念,法律条款过于制度化,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之处,并进一步概括提出受害者维权的三大困境即公共舆论对受害者缺乏同情、举证困难易导致受害人败诉、多数案件赔偿难且数额低。在借鉴域外反性骚扰立法例的情况下,本文针对我国反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不足和困境,提出了完善防治性骚扰的立法对策、司法对策和预防措施。可先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分流在民法、刑法、劳动法等不同的法律中,同时与反性骚扰的司法解释相结合。在前两者实施一段时间,充分积累了反性骚扰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后,再制定规制性骚扰的单行法应当是最佳选择。同时增加雇主责任,加大追责力度,并使用举证责任的特殊配置规则,改变受害人在取证方面太过被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