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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俗称假外资,近年来成为我国政府各部门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话题,理论界往往将其与资本外逃和金融投机一并讨论。但是返程投资并不像“资本外逃”一样必然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返程投资有融资性质和非融资性质之分,对不涉及资本增量的非融资性返程投资才可能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外汇收支平衡造成不利影响,也因为如此,非融资性质的返程投资也被称为过渡性资本外逃。据亚开行2004年的一份统计报告称,中国有百分之四十的外资经由香港和群岛地区进入大陆,而世界银行则认为经由香港流向内地的外资大多数都是假外资。经过2008年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2009年世界金融危机对各国经济的打击,假外资并没有同国内学者所预测的那般不断减少,相反越来越多的中国富豪选择海外移民,境外资产占其个人财富总比也越来越大,由于返程投资规模除受税收立法的差别待遇影响之外,更多受一国政府对资本的管制力度及汇率的影响。投资者利用我国相关投资及外汇管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借海外融资的名义进行非融资性质的返程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外汇收支的平衡十分不利。
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对非融资性返程投资可能造成的一系列影响国家经济、汇率稳定、国际地位的因素进行法律监管。由于融资、非融资返程投资在有些情况下无法割裂讨论,存在名为融资性返程投资实则打着非融资目的的返程投资,故本文标题未拟为中国非融资性返程投资的立法监管。
本文从对返程投资概念的界定入手,认为完整的返程投资定义是境内投资者将境内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出境外后再以外资身份返回境内进行投资的行为。此类投资行为对投资者母国的发展有利有弊:一方面,单纯融资性的返程投资在吸引“外资”、加强国际交流、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对投资者母国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以政策寻租或资本外逃为目的的返程投资,可能造成投资者母国税收大量流失、国际收支调节不平衡、汇率不稳定、国家信用下降等消极影响。虽然我国目前《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75号文》、《10号令》等法律法规对返程投资的监管有所规定,但其中仍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审批标准不严格、外汇登记手续过于繁琐、具体的规则相矛盾、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明确等。
本文通过比较美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印度等发达及发展中国家在投资、税收和金融领域对返程投资实施的法律监管措施,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及现实情况,提出一系列对返程投资法律监管的完善建议。首先,在海外投资领域,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投资报告机制、不定期投资流向审查机制和严厉处罚机制,同时建立统一的审批和监管部门、加强海外投资企业内部审计机制、适当放宽外汇登记的措施以遏制资本的外逃;其次,在外商投资领域,我国可以在严格关联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贯彻澳大利亚对返程投资的“透明度原则”的同时,建立一套区分外资来源的特别监管制度以防范离岸公司洗钱犯罪活动的发生;再次,在金融领域,我国应顺应国际立法趋势,采取符合本国发展的一套宽严相济的外汇管制措施,同时在金融机构建立类似于英、法、德等国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及银行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最后,在税收领域,笔者建议,我国在借鉴美国CFC规则、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加强税务情报信息国际合作的同时,应尽快出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以保障具体事务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