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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罪的认定是当前审判实践的薄弱环节,完善证券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对于刑事审判实践和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立足本国实际,借鉴在证券内幕交易罪的认定方面比较成熟国家、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本罪认定的关键环节,包括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特殊性、主观故意、犯罪情节,以及内幕交易罪与相关行为的区分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在证券内幕交易罪认定方面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本文认为,内幕交易罪的本质特征是由内幕交易行为的特质所确定的,而内幕信息的存在事实,则是触发内幕交易行为的不可或缺的客观基础和“触媒”。两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内幕交易罪认定的核心环节。内幕信息的特征表现为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大性及自身的非公开性。对内幕信息重大性的衡量应当看该信息所具有的价格敏感性,但实际认定过程则要把握是否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重大影响,而不是依证券市场价格的实际变动为界定点。由于我国立法虽然对内幕信息公开的方式有明确规范,但对市场消化信息的时间缺少规定。因此,对内幕信息“非公开性”的认定除了注意有无遵循公开方式外,还应当借鉴“有效市场理论”,考察信息是否被实质公开。而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特定交易行为或者泄密行为“三位一体”加以把握。司法实践中,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罪主观故意和明知的认定,对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目的的界定应认定从严,只要被告从事证券交易时已获知“内幕信息”,便可认定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目的存在以及内幕交易行为成立,但允许被告举证推翻。而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综合加以认定。在分析证券内幕交易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的问题时,应当注意内幕交易同内幕人员的一般交易、短线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罪在信息利用、行为手段等方面的区分,以便更加准确地认定内幕交易罪。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认定,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应当相应加以完善。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第二章证券内幕交易犯罪构成的其他几个认定难点;第三章证券内幕交易罪与相关行为的区分;第四章完善证券内幕交易罪认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