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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因其法律的构成特征和复杂的司法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界关注的重点个罪。对此,本文从拐卖儿童罪的立法沿革切入,对该罪构成要件中的疑难问题、特殊拐卖儿童行为的定性、既遂标准以及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澄清拐卖儿童罪司法认定中的困惑。围绕上述问题,正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拐卖儿童罪的立法沿革。第二部分:阐释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结合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拐卖儿童行为并对被拐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定性。二、主观方面要件。本罪的行为人必须以出卖为目的,至于出卖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是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卖,即使是出于非营利的动机,也应当认定为具有出卖的目的。三、客观方面要件。对客观方面要件中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及贩卖婴幼儿这几种危害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加以明晰。四、客体要件。列举学术界关于本罪客体要件的代表性观点并加以分析,从而证成“本罪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深入探讨拐卖儿童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一、出卖亲生子女行为之定性。关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有的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有的观点认为构成遗弃罪,有的观点则认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争议焦点在于亲生子女可否包括在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对象中,对此笔者持肯定态度,并辅以相应论证。二、既遂标准。就该问题,理论界存在“行为单一说”、“阶段完成说”、“行为目的结合说”及“共犯分工说”等,笔者将通过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三、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分。首先阐述两罪的异同,然后引出“先为收养而拐骗,后又出卖”与“先为出卖而拐骗,后又收养”之定性的问题,最后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得出结论。四、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首先阐述两罪的异同,然后引出两罪的“转化”问题,并借助真实案例对行为人基于勒索财物目的或其他目的(如索债)控制他人子女,后因目的未能实现而将人质出卖的行为之定性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