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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两大基本活动,定罪是用来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适用相应的刑罚的过程。与定罪相比,量刑结果是公民观察和评价司法公正最为直观和便捷的方式,量刑的不公正会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对于法治的信心。 然而,我国现阶段在实务界“重定罪、轻量刑”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从实体上看,一些罪行对应的量刑幅度过大且没有规范适用的标准;从程序上看,由于缺乏独立的量刑程序,控辩双方无法充分参与到量刑过程中去,导致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屡见不鲜。量刑不公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通过刑事立法,建立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我国司法现实的量刑制度,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参与其中,确保量刑程序公开、透明是实现量刑公正的有力保障。本文力求从程序保障量刑公正出发,对我国量刑程序现状进行剖析,在借鉴国外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量刑程序进行尝试性的反思与构建,提出在我国建立独立量刑程序的思路并加以论证。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共四章。 第一章从量刑的概念、内涵、意义入手,强调量刑在技术层面的复杂性及量刑对于刑事司法公正的意义。进而分析了我国现行量刑过程中所存在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尤其是程序方面所存在的诸如当事人无法充分参与到量刑过程中去、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这些问题进一步导致量刑不公,动摇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以及司法的权威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逐步开始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量刑进行规范化改革,但改革的重心似乎倾向于实体控制。笔者通过论述实体进路的局限性及程序进路的优势来论证量刑程序的改革才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突破点。 第二章是对两大法系量刑程序的比较考察。笔者介绍了英美法系定罪量刑分离模式和大陆法系定罪量刑混合模式的相关情况并分析了其各自形成的原因。然后,在前述基础上对两大法系的定罪量刑模式进行评价,并从中总结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启示。 第三章在前述域外比较考察的基础上,通过总结与分析我国量刑程序模式改革的观点争鸣,以定罪与量刑活动的分野为理论基础,提出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基本思路。即区分被告人认罪案件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分别进行程序设计: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完全独立;对于被告人不认罪,且拒绝参加量刑程序的案件,被告人有权放弃程序性权利,并且不影响量刑程序的正常进行。但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在进入量刑程序之前必须规定明确的调查取证时间;对于被告人认罪但仍选择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情简单,量刑证据无须作特别准备的案件,法庭审理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连贯的互相衔接的部分,在对被告人定罪后直接进入量刑程序;对于被告人认罪并选择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将庭审的重心转移至对被告人如何科刑的问题之上。 第四章从量刑程序的多方参与、量刑程序的证明过程、量刑程序的配套制度三方面对我国的量刑程序进行具体的构建。其中,量刑程序的多方参与主要突出量刑建议、量刑辩护、被害人参与的意义;量刑程序的证明过程主要从证明责任、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三方面进行构建;量刑程序的配套制度方面,主要是案件分流制度的建立、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的建立和严格贯彻判决书说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