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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有必要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由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规定的缺失,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主要借鉴了国外成熟的理论和立法、判例等等。文章主要围绕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界定了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该部分比较分析了域外各国行政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的确立标准和法律规定,并且论述了检察机关成为诉讼原告的合理性。然后,结合学术界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的五大学说,文章论证了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更合适。各国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或者公益代表人身份提起诉讼。第二章,分析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确定受案范围的意义、各国的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三种模式和确定标准这些方面进行对比,为深入研究行政公益诉讼在程序上的相关问题,奠定了基础。第三章,比较各国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制度上的不同。主要研究了诉前程序、举证责任和审判程序。分析了域外国家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上的先进制度。第四章,阐述了域外各国的经验对于我国的启示。首先,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有其重要的价值;其次,各国从立法和程序上对于提起诉讼的主体进行了限制。此外,未来的立法注重创新,强化检察权对于行政权的监督,并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则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