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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在向现代化、工业化国家过渡,而城市化是完成这一转型的必经途径。城市化确实也带来了先进的文明、科技的发展。然而在此过程中,大量地圈占土地,以牺牲农民利益来成全城市扩张的方式,弊端逐渐显现。不得不说城市化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大大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现阶段,失地农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政府也在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由此,推进城市化进程和保护失地农民权益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新的课题。我们必须承认,现阶段失地农民不能充分享有与社会各阶层同步发展的保障和机会,而保障这一群体权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这也是本文以失地农民权益保护为中心展开探讨的原因。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国民经济的有序发展,都要求我们要去重视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权益的范围非常之广,而本文所说的失地农民的权益主要指的是农民由于国家征收、征用而失去土地之后的所应受到保护的,与基本生存相关的权利。而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对这一系列的权利应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才能体现出社会大众受惠于现代法治,才能使农民群众也感受到现代法治的关爱。另外由于法律它本身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可以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