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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务政府、高效政府改革的背景下,行政许可程序得以进一步简化的同时,也为相对人欺骗行政机关获取许可打开方便之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款同时规定,依照前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这明确相对人以欺骗的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是以撤销为原则,以不撤销为例外。从而引发了行政许可被撤销后相关主体的责任如何追究,因行政许可而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效力以及既得利益如何处理等相关法律问题。本文试图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