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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对先合同义务产生的意义入手,即问题意识;接着对这先合同义务这一概念予以了简单的阐述,由于本文是关于欧洲私法的,所以选择了几个典型的欧洲国家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先合同义务相关规定予以详细探讨。因此在第二部分以欧洲国家私法对先合同义务采取的态度为标准将其分为承认论与否定论国家,并分别予以研究,包括其对先合同义务所持态度的原因,以及规范先合同阶段运用的路径,具体为义务基础、违反义务时的责任及其范围等方面;伴着欧洲一体化的呼声,不再是仅限于欧洲各内国法的关注,欧盟的学者们也开始对合同法中的该制度的一体化问题予以探讨,并制定出一些规范性文件即国际法,如欧洲合同法原则,共同参照框架,于是本文还在对各内国法予以谈论的同时还往前走了一步,对这些欧洲的国际法也予以了归纳总结,这些规范也是各国内国法的共同性的体现,因为这些国际法的立法基础渊源来自于各国内国法,所在探讨各内国法的同时也对内国法如比规定的差异予以了研究说明。这就是在第四部分中予以重点阐述的内容。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先合同义务的理论介绍,先合同义务的产生,概念,以及实践意义,就使得了各国乃至整个欧洲对其规定的重视,但是各国内国法在对其的态度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大概分为两个阵营,反对者和赞成者阵营。第二部分是对支持先合同义务的内国法规定。包括了德国法、荷兰法、法国法等国,但在有关先合同义务的具体规定上有着很大的差异。第三部分是唯一反对者英国法的考察,该国是为何反对,以及其规范的路径又是什么,将在本部分予以详细探讨。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即结论部分,该部分的结论比较广泛,从国际的归纳总结,认识到在欧洲区域内,在法律一体化的趋势下,通过吸取各国的优点及共同点,而使先合同义务的一体化的目标是能实现的。同时,回归到了对我国国内法的反思。包括了对反对和赞成国家法律规定的比较与总结,以及其国际法的考察,最后回到本国法,认识自我规定的不足,并结合前面对各国法律规范的讨论,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了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