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中提出“基本需求层次理论,把人类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其中安全需求位居仅次于生理需求的层次。安全需求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一方面,充分的安全感能促进社会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和经济发达,也使人类对自我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总量在世界的位次不断提升。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甚至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伴随着经济发展的是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也逐步得到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安全保障义务的追根溯源以及对安全保障义务基础理论的研究,促成对安全保障义务全方位的透彻了解,并对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立法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做了一定思考,以期对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全文分为四章从不同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剖析,以下就各部分具体内容予以简要的概括。第一章着重介绍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起源,以安全保障制度在罗马法中的雏形为起点,以德国为代表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英国为代表介绍了英美法系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二章着重探讨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基础理论,主要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法律性质、法律依据、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判断标准等。第三章着重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问题,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几个方面阐明了把握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章着重介绍了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在立法模式、主体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对提出了若干进一步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