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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了剥夺。据有关统计,一个犯罪嫌疑人从侦查阶段到审判完结可以被合法地关押157个月,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以被无限期羁押。然而在长期的司法实务当中,司法机关过分关注逮捕的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导致必要性条件被忽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93条新设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81条明确了逮捕必要性的五种情形,必要性这一要件在逮捕中得到广泛关注。文章第一部分以2018年刑诉法修改为契机,主要论述了逮捕必要性要件在逮捕中的地位和作用。由于必要性自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制度性的原因,导致逮捕极容易被滥用。从实质层面明确逮捕必要性的内涵和在程序设置层面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就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文章第二部分从实质层面挖掘必要性的内涵并对判断标准予以讨论。首先,本文认为逮捕必要性是指如果不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就可能积极实施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然后,根据刑诉法81条规定的具体情形笔者将其划分为一般性逮捕、预防性逮捕和重罪逮捕,通过与域外先进立法例的对比,分析具有争议性的规定。最为,提出必要性的抽象判断与具体判断的说法,并分析如何进行必要性的具体判断。文章第三部分从程序层面探讨“捕诉合一”模式对逮捕中立性造成的影响、诉讼化改造及辩方参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等问题,主张构建侦辩审三方参与的诉讼结构和公开听证的审查方式以推动诉讼化改革。由于逮捕必要性具有预测性、动态性、复杂性等特征,对必要性的证明也出现多种证明方式。本文主张采用自由证明方式而不是综合评估方式。文章第四部分是从实质和程序层面分析捕后羁押必要性制度存在问题,从审查内容、审查机制、权利救济等方面提出相关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