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仲裁中国有企业作为适格投资者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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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投资逐年增加,中国对外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随之增多。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政府案,是建筑工程领域中国投资者申诉的第一案,也是ICSID仲裁中第一次涉及中国国有企业身份问题。国有企业是中国对外投资的主要商事主体,对本案的研究有助于厘清仲裁庭的裁判规则,对今后中国投资者运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有指导意义。也门政府认为,北京城建集团作为国有企业,是中国政府的代理人,承担政府职能,不是适格的投资者。北京城建集团认为,其是私主体,从事商事行为,因而ICSID有管辖权。本案仲裁庭根据布罗彻斯标准,着重考察投资者行为的性质,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城建集团是中国政府的代理人,承担政府职能,得出ICSID有管辖权的结论。布罗彻斯标准相关概念仍有模糊之处,使今后对国有企业身份的认定仍存在不确定性。中国企业和政府都应采取措施,积极面对这一问题。尽管如此,本案仲裁庭支持了北京城建集团的主张,对今后中国投资者的对外投资有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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