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模式研究——基于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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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和关键是有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因此,选择合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模式,成为一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任务。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采用缴费制模式进行筹集,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覆盖范围小,统筹层次低;二是缴费率偏高,征缴难;三是缴费制刚性不足,缴费流失严重;四是保费征管分散,征收成本高等。加之社会保障基金需求日益增加的严峻形势,改革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模式,形成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机制已迫在眉睫。与缴费制相比,社会保障税制模式具有更强的约束力,不仅有助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和提高统筹层次,保证社保基金的来源稳定,还可以推进社会保障预算的建立和完善,强化政府职能,创建科学合理的公共财政制度。因而大多数国家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主要采用缴税制模式,建立了较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目前基本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群众基础、税源基础和税务征管基础,因此,采取税制模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势在必行。   德、英、美等典型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模式在纳税主体、税基、税种设置、税率及征收方面存在着规律性特征,即法制建设较为健全、纳税主体较为广泛、税基较为规范统一、税种(或税目)逐步增加、税率稳步提高、征管用相分离等,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立足于我国实际,对我国社会保障税制模式设计的设想是:首先,确定符合国情的循序渐进、责任分担、负担与收益相对应、统一征收但专项管理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纳税人涵盖所有取得工薪收入的雇员及其雇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在内;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方面,以工资总额为基础,设置起征点和最高限额;按承保项目设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目,并先开征养老社会保险税;税率不宜过高,开征时可暂定为24.8%;税收归属中央和地方共享,并先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同时还应注意开征社会保障税需要在税收立法、各职能部门事权划分、社会保障税与现行税收制度的衔接、工资货币化等相关方面有配套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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