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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新冠疫情的肆虐使公民更加注重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使社会认识到妥善安排身后财产权利的重要性。遗嘱的执行制度正是我国继承法法律部门中的重要一环,关乎公民身后财产的妥善分配与对终意处分的尊重,涉及多方利益,包含丰富内容。当中最为核心的便是遗嘱的保管、提示与开封制度及遗嘱执行人制度。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遗嘱执行制度的规则尚有欠缺。遗嘱的保管、提示与开封制度缺乏立法确认与统一的操作规范。遗嘱执行人制度存在较多立法盲区,即使《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通过“准用遗产管理人之规定“的条文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制度补全,对遗嘱执行人的地位、法定权责模式的认知仍然不清,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内容规定依旧简略,对遗嘱执行人执行不当责任的规定始终粗放。基于对遗嘱执行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可行性分析,遗嘱执行制度的完善,可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完善遗嘱保管制度。明确保管机构为我国公证处及遗嘱库等非营利性社会机构,搭建联通线上备案平台,明确指导规范体系与遗嘱保管不当责任。接着,明确遗嘱的提示与开封的程序。明确遗嘱提示的对象包括执行人、基层自治组织、遗嘱保管机构及涉遗嘱利害关系人,规范遗嘱提示与开封的流程;同时,通过智能化区块链技术实现保管机构与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及时通知遗嘱预设的紧急联系人,实现保管遗嘱的逆向提示。最后,在明确法律地位与权责模式的基础上实现遗嘱执行人制度内容精进。将执行资格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正常经营的法人、社会团体;从选任、职务的接受、辞任对遗嘱执行人的履职流程进行规范。根据管理清算型的法定权责模式,补全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体系,在准用遗产管理人的制度内容的前提下,立法赋予遗嘱执行人诉讼代理权、报酬获得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并加以遗嘱审查义务、遗产管理义务及受监督义务。细化遗嘱执行人的执行不当责任。遗嘱执行人应承担勤勉忠实的善良管理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