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假释是指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在刑期届满前,由于符合特定条件而被允许提前释放出狱的制度。假释是短期自由刑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应用,是犯罪人积极改造、悔过自新以便重获自由的催化剂。然而,未执行完刑期的罪犯提前被释放,回归社会,毕竟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如何防止被假释人员再次犯罪或者防止犯罪分子恶意利用变得尤为重要。假释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欧洲,美国之后引入假释制度。1994年我国《监狱法》规定了一些假释的条件和程序。1997年《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修改了假释的对象、条件和限制等规定,为现行假释制度打下基础。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假释规定。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是对我国假释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本文在对假释的概念、性质、历史、功能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假释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并对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方案。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假释制度概述。首先对假释的概念、性质、发展沿革作了介绍;其次阐述了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教育刑理念、刑罚目的综合论等理论;最后对假释制度的功能作了分析,假释制度可以激励罪犯改造、帮助罪犯适应和回归社会,同时延伸法律的威慑力、补救量刑的差异。第二部分是假释制度的比较法考察。首先对英国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假释制度进行了阐释;其次对法国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假释制度进行了阐释;再次对我国香港地区的假释制度进行了阐释;最后对我国台湾地区的假释制度进行了阐释。第三部分是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与问题。首先阐述了我国刑法对假释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假释对象及条件上;其次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的完善措施;最后分析了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完善方案,主要有扩大适用范围、合理配置假释提请权、完善假释制度归属权、完善假释评估体系、合理设置假释执行考验期、完善监督机制、完善假释撤销机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