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信息网络时代,数量庞大的信息冲击着人们的感官,人们无从知晓信息是否真实。人民日报2012年4月16日的一则报道细数了“近年来在社会上产生严重后果的十起网络谣言案例”,这些案例最终都被证明为全部虚假或者部分虚假,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信息网络时代为虚假信息的编造和传播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虚假信息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必须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虚假信息予以规制。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拟解决诽谤罪中自诉人取证难的问题;取消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死刑,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规制虚假信息的态度。 本文以《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为背景,研究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问题。全文分为五大版块,界定虚假信息以及虚假信息犯罪的内涵,归纳总结我国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犯罪的现状,对虚假信息犯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思考我国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犯罪的缺陷和不足,介绍域外刑法对虚假信息的规制,以期提出卓有见地的完善路径建议。 第一部分虚假信息犯罪概述。从虚假信息的界定入手,分析虚假信息的特点、分类和产生原因,从而对虚假信息犯罪行为进行界定。 第二部分虚假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以《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制为背景,分析我国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对虚假信息犯罪的行为类型进行分类,归纳虚假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第三部分虚假信息犯罪的司法认定。该部分分析虚假信息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对虚假信息犯罪的主体责任进行解读。 第四部分国外对虚假信息的刑事规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规制虚假信息的做法进行介绍和思考,以期对我国借鉴国外经验进而规制虚假信息犯罪有所助益。 第五部分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犯罪的缺陷分析和完善路径探讨。我国对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我国应立足实际,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借鉴国外规制虚假信息犯罪的经验,对我国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予以审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