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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筑等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已经决定了其不可能在自身范围内完全实现利用价值,而必须假借于他人的不动产,这是不动产互为一体的本质属性决定的。而地役权由于独特的权利结构模式和强大的功能效应,在土地资源日趋稀缺,土地利用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再次为国人所瞩目。因此,在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应有地役权的一席之地,这也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问题主要在于如何建构科学严谨的地役权制度,在其建构的过程中,外国法的移植和借鉴是必不可少的。对于这一点,我国做得并不成功。其根本原因在于,在移植和借鉴时对我国的现实严重缺乏关注:或者完全不顾我国国情,把我国的地役权制度变为外国法的翻版,或者在对我国国情没有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对外国法稍加改造,就成为我国的地役权制度。因此,要使建构的地役权制度为国人所接受和认可,进而有效运作,就必须把它放到土地公有制这个大背景下。本文在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制度进行了探讨。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 在引言中,对我国地役权制度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对我国学界的相关研究作了简单介绍,并以此导出本文的写作意旨。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地役权的法理分析。在这部分,笔者对地役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和功能进行了论述,同时对其他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学术研究进行了简单介绍。 第二部分:地役权与相关权利。首先对地役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进行了梳理,认为地役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与所有权平等的一种独立权利。其次分析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各自独立而又相互补充的关系。最后论述了地役权与人役权的关系,指出二者应实现互动发展。 第三部分:我国土地公有制对地役权制度的影响。在这一部分,分析了土地公有制对地役权的主体、可转让性和效力的影响,指出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与土地私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制度有着巨大的差异。同时,论证了关注我国现实的重要性。 第四部分:关于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立法思考。首先对地役权的立法价值进行分析,认为其立法价值在于土地利用的客观需要和自身独特的制度优势。其次论述了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中应坚持的立法原则。最后对地役权制度立法体系的选择作了说明。 在本文的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重申了关注我国现实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