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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是指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承租人特定违约行为的出现,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归还其占有的航空器及其相关设备的权利,是航空器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实现的途径。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问题的研究,是完善融资租赁立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民航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航空器融资租赁的违约取回权属于一种违约救济措施,但其性质上并不是违反债的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请求权,而是一种物权性救济规则,即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是航空器权利人基于在航空器上的物权,在承租人因违约而丧失对航空器合法占有的情况下行使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行使的要件具有特殊性。现代航空融资租赁模式决定其权利主体除了出租人之外,还包括抵押权人;因航空器的稳定占有对一国的民航运输业具有重要意义,违约取回权的行使应以“承租人实施的行为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作为违约标准;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权与现行立法上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救济方式,违约取回权的行使不以租赁合同的解除为前提。现代航空融资租赁不仅发展出针对航空器的一套独特的自力取回规则,司法取回方面也有诸多灵活多样的临时救济措施,例如:判决前临时取回,临时限制令,禁止令等。在我国尚未有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且救济方式不够周全的情况下,为保障航空器权利体系的完整性,减少航空融资租赁成本,应当构建航空器融资租赁违约取回制度。明确其物权性救济规则的性质,确定违约取回权的权利主体和适用的违约标准,同时借鉴航空融资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提供多元化的航空器取回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