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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增设商标惩罚性赔偿条款,该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效果与该条文的立法初衷相背离,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以惩罚性赔偿条款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微乎其微,反而使用法定赔偿制度作为确定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标准,这样的局面不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为此,需要对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适用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或者建议。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进行系统的梳理。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从我国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后起,至2018年12月31日所有商标侵权案件中选取100份判决,形成相关数据资料,经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数量较少;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较高。并分析出商标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较少的原因包括,法定赔偿适用泛滥、“恶意”及“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模糊、当事人举证困难。论文主要解决的是商标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运用率极低的问题,并针对该问题得出有效的应对措施。首先,需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恶意”及“情节严重”的具体操作规范。具体而言,可以参照故意的主观心态制定“恶意”的认定标准,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满足特定情况,就可以确定该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本论文创新之处在于将“恶意”的主观心态辅助侵权行为加以认定。本论文认为对“情节严重”进行认定时可以参考侵权次数、影响范围、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大部分学者认为此处的“情节严重”可参考刑法中关于商标类犯罪案件中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本论文以更符合民法视角的方式确定“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其次,司法审判实践要严格限制法定赔偿的适用。本论文认为只有在商标权利人能够证明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并且损害数额确实难以证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赔偿。虽有部分学者指出要限制法定赔偿的适用,但是对于如何限制并未给出具体建议。最后,司法审判实践要统一举证责任。增设专家辅助人制度,效仿日本和德国的损失推定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