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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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和人权保障观念的深入人心,关注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已成为当今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权利必须被告知,否则形同虚设,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并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权利,而是被害人其他权利得以有效行使的保障。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并明文规定被害人享有知情权。但与当今法治国家的立法规定相比,我国的立法规定总体来看,还显得比较简单、粗略,对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语焉不详,甚至付之阙如。鉴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知情权存在的缺陷和其所具有的无法替代的价值,结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完善被害人知情权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由于我国理论界对刑事被害人的研究刚刚起步,对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缺乏清晰的认识。因此,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显得十分必要。我们认为,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被害方依法有权通过合理的途径知悉与己有关的诉讼信息,且义务机关负有相关告知义务的权利。从属性上来看,它是一项基础性权利、间接性权利、综合性权利,它也是被害人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从其所具有的价值来看,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效率、保持社会稳定。  从国外相关法治国家有关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立法规定来看,我们发现各国在立法中对刑事被害人知情权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刑事被害人知悉的范围比较宽泛、知悉的途径较多、义务机关的告知程序比较规范、设立了众多的刑事被害人援助机构等。这些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完善有许多可资借鉴之处。  从我国有关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还存在诸多缺陷,如被害人知悉的范围较窄、知悉的途径较为单一、义务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序不尽合理、对于义务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缺乏规定。这主要是由传统的刑事犯罪理论和刑事诉讼理论存有弊端所致。  鉴于刑事被害人知情权存在的缺陷,我们认为,可以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来加以完善。在宏观层面上,我们需要转变不合理的观念,完善我国相关的配套措施;在微观层面上,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将“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上升为一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二,扩充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知悉内容;第三,完善义务机关的告知程序;第四,义务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对于义务机关侵害其知情权的救济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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