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人权呼声的日益高涨,老龄化社会的提前到来,老年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保障等问题逐渐受到各国立法的关注。为了应对这一特殊时期所带来的现实威胁与挑战,20世纪中后期,各国纷纷对监护制度进行改革,或颁布新的单行法,或修订原有的规定,从而提出“老年人监护”的新概念。在“尊重自主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等老年人保护理念的驱动下,各国对于监护的方式积极创新,设计出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意定监护”制度。我国2013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的概念,允许老年人在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根据个人意愿选任对自己有利的监护人,并优先适用于法定监护,充分尊重了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但遗憾的是,立法并未对“意定监护”的具体内容及适用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而且《老年法》毕竟是一部社会法,民事立法目前还停留在“法定监护”完善阶段,并未提出“意定监护”的概念。反观我国现实社会,提前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结构、家庭结构的剧变给国家和成年子女带去了繁重的养老负担,国外立法实践经验表明,引入“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将大大缓解社会压力,具有时代进步的现实意义。这需要考察域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洞悉把握国际改革趋势,最后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从而提出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构建路径的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导论,分析选题原因,简单梳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阐明本文的写作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第一章,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之概述。通过对老年人意定监护概念的解读,分析其特征,通过简单梳理意定监护制度之历史流变,分析价值目标,进而阐明引入该制度对我国的现实意义。第二章,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与相关制度之辨。通过与近似民事法律制度比较辨析,明确各制度之间的权利边界,间接论述了我国引入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域外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比较与借鉴。本章主要介绍了两大法系、四个国家关于老年人意定监护的立法情况。英美国家是意定监护制度的发源地,提出“持续性代理授权”制度,针对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性,突破传统代理制度所具有的局限性,创新新的监护理念,提出“意定监护”的新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则以此作为参考,德国在修改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防老授权”制度;日本则吸收了各国的优良经验,以单行法的方式对意定监护制度做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均具有借鉴意义。第四章,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检讨与构建。这是本文的重点。阐述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局限性,在厘清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有关的“监护谁”、“谁监护”、“怎么监护”、“如何保障”四个问题之后,结合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从宏观原则、微观制度、以及相关补充措施三个层面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提出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