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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涉及网络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现象日益复杂和严重,就其现象和类型来看,客观上主要可以分为复制发行、网络出版和制作出售三类行为方式,每种方式下又有一些特殊的表现形式,如复制发行类主要包括将传统作品数字化、BT下载、网络盗贴和非法链接等形式。网络出版实质上就是一种在线复制传播的过程,因此其犯罪表现形式与复制发行类相似。在网络中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虽然不常见,但也不是不存在,其主要包括复制他人作品之后署上他人姓名并假冒是他人亲笔作品予以高价出售的行为,将自己制作的美术作品署上他人的名字予以出售以及在第三人制作的美术作品上署上名家姓名予以出售三种行为。在网络环境下,这些新型犯罪行为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征,包括犯罪行为方式的新型化、犯罪主体的大众化和智能化、犯罪目的的非营利性以及行为危害后果判断的复杂化等。为了应对以上新特点,解决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网络侵犯著作权罪主观上的以营利为目的应该做出扩大解释,区分直接营利和间接营利;对犯罪的客观危害后果也应该增加点击率和入会人数等新的评价标准;客观行为方面由于暂时复制和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复制发行行为,因此不可能构成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犯罪主体方面,侵权作品的最终使用者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网络服务的提供商一开始不知道自己提供链接的作品是侵权作品并且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能够及时断开链接的,是不构成本罪的,但是如果网络服务的提供商在一开始就明知或应该知道自己提供服务的作品是侵权品,那么他就具备了主观上的过错,可以构成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