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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加快了新的商业经营模式的出现,近年来视频聚合平台悄然兴起,其提供的“一站式”服务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视频聚合平台所采用的深层链接技术却饱受争议。深层链接技术,一方面极大地削弱了版权人对其作品的传播途径和手段的控制,另一方面也让一些“盗版者”自感“如虎添翼”,侵权纠纷逐年增多。研究视频聚合平台深层链接侵权问题的价值在于,可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正版视频网站的合法利益,为法院进行司法裁判提供统一指导,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推动对深层链接行为规制的立法发展,有助于完善健全我国的著作权相关制度。本文立足于分析视频聚合平台深层链接的侵权认定问题,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厘清视频聚合平台和深层链接的概念、特征及分类,明确视频聚合平台与深层链接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带来的危害。第二章则首先对视频聚合平台深层链接引发的侵权纠纷主要是著作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阐述。继而提出在这些司法案例中存在的侵权认定问题。其一,视频聚合平台的主体地位不明确,学术界对此形成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这直接关系到其承担的责任。其二,关于侵权认定采用何种标准不统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分歧,认定标准的不同也造成了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其三,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判赔金额较低,难以弥补权利人损失。第三章结合域外案例,对美国和欧盟的关于深层链接侵权认定的模式进行探讨,以期从中汲取可行性经验。最后一章分别对前述三个问题做出回应。笔者首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行为”进行解读,明确视频聚合平台提供的深层链接属于提供行为,进而将其定位为内容提供商,并从侵权构成要件剖析其法律可责性。其次从利益平衡角度分析采用实质呈现标准的合理性,相较于现行两种标准更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不仅能够有效保护被链视频网站利益,而且不会阻碍视频聚合平台的健康发展。在司法层面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最后进一步从完善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引入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打破赔偿金救济不足的窘境。以便切实保障权利人本应合法享有的权利与利益,维持著作权人和网络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视频产业的合理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