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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取向之一,建立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国家的共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设负责任的政府尤为重要。因为世贸组织成员国最关心的是中国政府能不能遵守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和规定,能不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应该承担的责任。很显然,负责任的政府是由众多个负责任的行政人员个体组成的,有了负责任的公共行政人员,建设负责任的政府才能成为可能。在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实践中,存在着责任普遍缺失的问题,一方面是责任在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体制性缺失,另一方面是责任在公共行政人员中的道德性缺失。对于公共行政来说,近代发展起来的官僚制组织和体制,是一个责任中心主义的体系,责任也成为公共行政组织和公共行政人员行使职权的第一道德要求和选择。责任中心主义的官僚体系,它在形式合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前提下,片面追求行政责任的制度化设计,而忽视了公共行政人员的信念以及建立在信念基础上的道德责任。责任缺失既有制度设计方面的漏洞,又有时代原因,更有公共行政人员责任观念的淡漠。在行政伦理学中,责任包括公共责任和个体责任。政府及其公共部门负责提供公共政策和公共产品,是公共责任的主体。个体责任是指公共行政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所应承担的责任,个体责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源自制度结构的个体责任,一种是源自非制度性的个体责任。制度性责任是硬性的、明确的、不可推卸的,而非制度性责任是隐含的、非正式的制度标准,是行政人员内在的道德责任,但往往行政人员的非制度性责任却影响着制度性责任履行的质量。公共行政人员由于处在使用和支配公共权力的特殊地位,他的行为方式是否负责任,关系到公共行政根本价值取向“公正”的能否有效实现。责任在行政伦理中的核心地位,凸显了行政责任的重要地位。建设一个以责任为核心当代中国行政伦理体系,至少应该具备公正的行政环境、负责任的政府和负责任的公共行政人员三个方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