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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分税制出台,使得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严重不匹配,为了履行政府的职责、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地方政府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但是由于旧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进行融资,为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顺势而生,并逐渐发展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融资工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相对于普通产业债而言,城投债有着许多特殊性,如发行主体方面,城投债的发行主体都为城投公司,都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营业务方面,发行主体基本以一级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这些领域的盈利性并不强、公开披露的信息较少。因此,投资市场对城投债的风险评估更多的是看中其背后的地方政府,而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本身。但由于早期相关监管制度尚未形成,城投债的后续管理未落实到实处,城投债相继出现了挪用募集资金、未及时披露风险信息、与投资者缺乏沟通等一系列问题。43号文的出台,城投债发展出现了分水岭。该文明确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剥离了其为地方政府融资的功能,2015年以后发行的债券不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对于之前发行的应认真甄别是否为地方政府债务,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应在3年期间置换完毕,否则由平台公司自行负责债项兑付。随着地方债务管理政策的出台,城投债的监管越来越明确,88号文明确指出地方政府债务的范围,并从法律层面上杜绝了地方政府为城投债提供担保。因此,研究存续期城投债的特点对于地方政府和投资者来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钟辉勇(2016)、罗荣华(2016)、汪伟立(2017)等学者的研究基础上,着重分析了 2015年之前发行的未被甄别为地方政府债务的城投债在43号文及88号文出台后两个时间节点的特点。从文章结构和逻辑安排上来说,第一章先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介绍了城投债的相关理论及学者研究情况;紧接着第三章介绍了城投债产生的原因,并梳理了发展历程及现状;第四章为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利用计量模型对城投债利差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回归发现,随着监管政策的出台,对于2015年之前发行的城投债来说,虽然从法律层面上,它们未被甄别为地方政府债务,但是由于发行时间的特殊性,投资者认为它们仍存在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存续期间,第三方担保对该部分城投债并没有显著的影响作用,反而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等对该部分城投债的影响作用更为显著。该阶段城投债的利差随着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减少;城投公司所处行政级别对有无第三方担保作用的城投债的影响作用不同,其对无第三方担保作用的城投债影响显著,这与罗荣华学者利用发行利差回归得出的结果一致。说明地方政府隐性担保是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本文发现,城投公司是否处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内对存续期城投债并无显著影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债务管理政策出台前期,投资者并不关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盈利能力,认为其并不是城投债券利差的重要影响因素,但随着监管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明确,以及相关监管制度的形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盈利性受到了投资者的关注。最后根据实证结果,本文对相关监管机构及投资者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