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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是指缔约双方订立合同约定将来订立另一合同的制度,但是预约合同的理论和实务都存在很大的争议。预约合同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法上鼓励交易原则的集中体现。研究预约合同制度不仅能从理论上深入理解合同形式的创新,且能够在实务中规范缔约双方的行为,合理分配责任,乃至对健康的市场秩序的维护都是有所裨益的。本文除了摘要外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阐述预约合同之理论分析与立法现状,从预约合同的概念入手,为全文打下基础。然后概括预约合同的特征,寻找其背后的法理基础,阐释预约合同产生的理论价值。同时又从实际中归纳预约合同在各国的立法状况,了解世界上预约合同制度的发展水平。第二部分阐述预约合同的性质厘定与规则分析。首先对预约合同的性质进行总结,以明确其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地位。然后探究预约合同的适用范围,从而得出其适用范围应当适当扩大的结论。最后将预约合同与实践中类似性质的文件比较,使对预约合同的认定进一步清晰。第三部分结合预约合同的实际问题,分别探讨商品房预约认购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及电话及网络预定三种现实中的协议中是否包含预约合同的内容。第四部分针对我国预约合同的立法问题,梳理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立法目的,阐明笔者通过研究对于我国预约合同立法的建议。由于对于理论上预约合同的研究有限,随着社会发展,新的合同形式不断出现才是困扰预约合同研究的难题,所以本文以实务角度为主进行研究分析,以期对预约合同的研究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