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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是因犯罪而受损的受害者。就被害人来说,在其合法权益遭到犯罪行为侵害之后,有权获得来自犯罪方的赔偿。依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被害人的损失主要依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给予赔偿。但当下实际情况是责任主体赔偿不能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被害人不能实现赔偿愿望,生活困难,引起社会不稳定。被害方及被害方亲属长期就执行问题上访缠诉,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完全维护被害人的权利。随后出台的相关政策有很多,但都是杯水车薪,不能完全解决这一现象。本人本科阶段在法院实习过程中发现此问题,研究生阶段对此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学习,并进行探讨与分析。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自身存在诸多不足,缺乏统一的救助标准,补偿对象和范围过于狭窄,国家补偿工作不规范且容易成为息诉息访的工具,不能满足当下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需求。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能更好地对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已有国家责任说;社会保险说;社会福利说等七种学说为依据,笔者提出应以有限国家责任说为其正当性理论依据,根据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理论研究及在司法实践当中进行的有益探索,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当中符合我国国情的部分观点,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人权的保障,具有现实必要性也具有实际可行性。我国应当转变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立法模式,由之前的临时性、过渡性的、分散的救助模式转变为制定专门的统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