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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国家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连续5年保持在96%以上,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部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已进入立法日程。全面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是立法修订中的重要问题之一。现行立法的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存在主体覆盖不全、义务配置不合理、责任追溯不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效果。如何在立法修订中解决这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还缺乏足够共识。能否全面规定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保障责任,把包括散户在内的全部农产品生产者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如何平衡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制中的产品达标与行为合规,真正实现“源头控制”?如何实现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追究机制中的行政追究与司法追究的互补与协调?理论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还缺乏充分的实证研究、有力的理论支撑,立法中相关制度设计难以展开。本文通过理论解构,将主体责任问题的研究限定在主体基础管理、义务配置、法律责任设定和法律责任追究四个层面,确定了本研究的基本框架和论域边界。围绕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完善,本文从五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是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基本范畴。本部分主要通过对“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与“安全保障责任”等基本概念的解析,确定本研究的对象和研究边界。笔者将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界定为“农产品的生产者负有保障其生产的农产品安全性的责任,不仅强调农产品生产者在有违法行为后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liability),更强调农产品生产者有保障所生产的农产品安全性方面的法律义务(responsibility)”。由此,本研究对象——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安全的保障义务和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第二部分是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中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实证研究。本部分通过对立法文本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的司法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概括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的现实问题,树立起本研究的“问题导向”。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中的主体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因“农产品”这一核心概念不清导致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范围边界模糊、法律规制对农产品生产者覆盖不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配置不合理、法律责任设定不科学、法律责任追究困难等问题。文章从认识根源和制度运行的客观制约条件方面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实施模式转化。制度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决定着制度样态,该部分首先探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价值追求,对现行立法不仅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还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二元价值目标进行反思;在法益主体的面向上探讨了保护农产品消费者利益与保护农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利益的平衡问题。制度运行模式也是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实施的主导机制上,对现行行政监管为主的实施模式进行反思,提出不仅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中的政府监管责任,更强调运用市场机制追究生产者基于契约和侵权法律关系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部分是制度研究的呈现部分,根据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研究的基本框架,从主体规制、义务配置、法律责任体系优化方面提出了制度完善的方向和建议。在主体规制方面强调应当在信息规制、软法规制等多元规制理念和方法中强化对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全面规制,通过坚实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基础管理,将全部农产品生产者纳入监管视野;在义务配置方面,优化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定分类,通过类型化的义务配置,进行农产品生产主体义务条款的法律设计;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优化上,根据时代变化、相关法律衔接配合、法律实施的实际需要等提高法律责任的惩戒力度,丰富法律责任类型,完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以及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的衔接。第五部分,本部分作为制度设计的延伸,主要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运行进行探讨。按照本文对责任基本范畴的界定,责任不仅包括违反法律义务后的责任追究,同时也包括法律义务主体对法律义务的主动履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制度运行中应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价格机制、信用机制发挥农产品生产者在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方面的积极性。在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追究中,一方面仍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制作用,要从强化执法能力、创新责任形式、严肃行政问责等方面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责任追究。另一方面要充分激发消费者和产业链下游环节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行为的关注,通过惩罚性赔偿、追溯机制、责任保险等制度设计,激活法律私人实施机制,分担行政执法压力,通过民事责任机制实现对农产品生产者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