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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随着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国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广。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宪法》对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的地位、适用方式等未作明确规定,但从现有立法、司法实践看,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有直接适用,有转化适用,也有的是国内法与条约并用。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及《中英联合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规定,香港回归后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实行与中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国际条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顺利实施,对香港保持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的地位意义重大。但香港特别行政区由于独特的历史地位,其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和范围与中国内地的实践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结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一般实践,对国际条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现状、适用方式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中国尚未参加的国际条约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等问题提出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