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垃圾短信法律治理——以侵权责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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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移动通信事业的快速发展,短信因其使用方便、价格低廉等特点,逐渐成为不可或缺的社交工具,也被广泛誉为继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但与此同时,短信的优良特性却受到滥用行为的侵害,一些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诱骗、低级庸俗等内容的短信日益泛滥,从最初的商业广告推销、色情链接一直发展到现在的电信诈骗、木马病毒传播、暴力恐怖渲染,短信已经成了一些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这些短信也被统称为“垃圾短信”。尽管社会各界普遍认识到了垃圾短信的危害,但目前我国治理垃圾短信的法律法规仍有欠缺,再加上电信行业管理体制不顺畅、机制不健全,执法司法部门不能形成长期有效的打击合力,致使短信侵权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广大手机用户的正常生活。  鉴于这种现状,笔者经过研究撰写此文,本文从短信的概念、特点、产生方式入手,对垃圾短信侵权的主客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逐一分析,通过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治理垃圾短信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有效治理我国垃圾短信提出一些合理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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