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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对著作权法的最大冲击,在于它彻底改变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方式。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带来信息大爆炸的效应,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变得简便快捷。随之引起的是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的控制与社会大众对作品传播的文化需求以及作为中间人的网络服务商对作品的传播之间的矛盾。所涉及的问题包括著作权授权许可中的默示许可。面对海量作品的授权,传统的“一对一”授权许可模式无法解决困境。只有承认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作品的海量授权问题。而该制度尚未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但司法实践又认可了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所以,我国亟需从立法上承认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地位。基于此,笔者分析著作权默示许可的理论渊源以及国内外的立法和实践,最后对我国《著作权法》如何构建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著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机理”,介绍了著作权的性质以及默示许可的概念和性质。第二章“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实践”,介绍了国内外对于默示许可制度在立法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活动中的运用。第三章“我国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立法构建”,分析了我国构建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重大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为构建我国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提出了具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