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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民法因为只承认人格权的伦理属性,所以认为权利主体只能自己享有人格权,不能将该权利转让给其他人,该权利也不能被其他人所继承,也就是说,传统的民法理论并不保护人格权中的财产性范畴。随着社会价值的变化,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已经被利用,具有了商业的价值,因而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的运用和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虽然国外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研究很多,但是在国内,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研究还是相当的少的。传统的民法因为只承认人格权的伦理属性,因而对人格权经济利益的保护陷入了僵化困境,在这种背景下,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便显得很有必要了。传统的民法在理论上的确不承认人格权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确实是有欠缺的。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人格标识的经济利益被滥用的问题,为了完善现行立法中关于人格权的全面保护问题,为了使人格权商品化的问题能有更加完善的理论基础,研究人格权商品化法律问题仍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对人格权商品化法律问题的研究,采用的是专题研究的方法,主要对人格权商品化现行法律的保护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人格权商品化进行保护的立法建议。本文通过对人格权商品化的含义进行界定,以及对人格权商品化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再结合我国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现状,主要是通过对人格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中有关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进行了研究的基础上,找出了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不足。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格权商品化的观点,有利于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和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规制。在完善我国人格权法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中,主要提出了承认部分人格标识的财产性,扩大标表型人格标识的主客体范围,在立法上承认人格标识中的财产利益可以转让或是继承,规定对死者人格利益中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在立法上对人格权商品化进行明确的限制,以及提出了怎样对人格权商品化进行法律救济等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