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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国(地区)间已签署数量庞大的投资协定,其中不少条款有交互重叠或冲突之处。投资争端发生后,投资者申请仲裁时会进行条约挑选,以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条约条款并获得更好的保护。学者对条约挑选的行为并无一致看法,或是认为挑选条约行为有违互惠原则,从根本上违反双边协定的本意;或是认为条约挑选在既有规则下运行,谈不上非法,也遑论不道德。在实践中,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对待条约挑选也没有统一态度,缺乏清晰、明确和一致的裁判规则。现今中国对外投资已跃居全球第二位。除美国,欧盟外,中国已经与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投资协定,与美国、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也进行了多轮。因此,针对仲裁庭处理“条约挑选”的裁判规则的分析和研究,有利于中国修改现行投资协定条款存在的漏洞,有助于具有投资双重身份的中国更好的运用投资仲裁,维护本国及本国投资者的利益,并对中国以后签署相关投资协定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投资仲裁中的条约挑选行为进行阐述。先探讨了条约挑选的含义、成因和消极影响。作者认为,国际投资中的条约挑选通常指的是第三国投资者为寻求更大的仲裁优势,通过在缔约国一方设立中间公司,从而在享有在与东道国政府产生投资争端时获得更为有利的仲裁地位。投资者进行条约挑选主观上是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客观上则是由于国际投资环境和政策的差异性。投资者通过对规则的利用获取更多的利益,而给东道主国家乃至国际投资环境都带来不利影响,双方的博弈必将促进投资仲裁规则出现新的发展和变化。 第二部分涉及投资者常用的条约挑选路径。本部分通过整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件,总结了条约挑选的主要途径:国籍规划及最惠国待遇,并对其进行阐述,用以分析仲裁庭对待条约挑选行为的态度。国籍规划是条约挑选最为常见的途径,包括第三国转投资、返程投资和股权重组,其中第三国转投资更具有代表性,是指投资者获取与东道国签有更优保护投资协议的第三国身份,返程投资则是投资者获取与本国签有投资保护协议的缔约相对国身份,从而拥有条约挑选的资格。股权重组是指通过股权运作,获取原子公司所在国的国籍身份,从而得以进行条约挑选。最惠国待遇途径主要是利用最惠国待遇条款援引东道国与第三国签订的保护投资协议。这三种条约挑选的途径涵盖了当下绝大多数条约挑选投资仲裁案件。 第三部分通过对比和剖析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例,梳理出仲裁庭处理条约挑选案件时适用的裁判规则。无论是通过国籍规划还是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条约挑选,仲裁庭是否予以管辖的考量因素都是多重的。仲裁庭在处理通过国籍规划进行的条约挑选案件时,常通过考察国籍规划的时间点去判断挑选行为是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还是仅为获取挑选的利益,进一步裁决是否应允条约挑选。此外,对于协定中的利益拒绝条款,则因仲裁庭常施以东道国适用上更苛刻的要求导致条约挑选在有些情况下被允许。而出于扩大仲裁权的考虑,对于涉及最惠国待遇的条约挑选,仲裁庭则予以宽容态度。对于上述规则本部分用了更多案例加以佐证,以为论文提供支撑。 第四部分是现行条约挑选的仲裁规则对中国的启示。这部分作者结合当下中国的国际投资概况,分别从政策取向、条款规范、实践等方面为中国更好的利用国际投资仲裁裁判规则,应对“恶意”条约挑选问题提出建议:如通过完善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条件、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范围等方式压缩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限制适格投资者定义、重修和嗣后联合解释旧约的方式整体规划投资保护体系。以期在不减损投资者热情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优化国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