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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指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民事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溯及力产生的原因在于民法的发展滞后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民事法律纠纷的裁判滞后于民法的变更。民事法律溯及力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民事实体法的溯及力和民事程序法的溯及力、有利溯及和不利溯及、约束性溯及和保护性溯及等不同种类,同时在民事法律运行的各个阶段法律的溯及力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来。国外一些法治国家对民事法律溯及力的处理经验相当丰富,古罗马法中已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起源,近代各国在法治化进程中使这一原则更加明确和巩固。当代大陆法律系中各国对民事法律对溯及力问题的处理更加合理并更具操作性,英美国家的司法判例也在具体案件中提出了多种溯及模式。在美国学界,学者们提出了理性溯及模式和平衡性测量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都考虑社会利益的衡量问题。在我国民事法律实践中,一方面必须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在法律实践中运用公序良俗维护溯及、保护性溯及、类推性溯及和理性溯及等四种使法律具有溯及力的溯及方法,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民事主体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处理民事法律溯及力问题时,必须考虑司法判决的既判力和整个的民事法律体系。民事程序法的溯及力要遵循程序从新的原则,解释性法律的溯及力要依附于被解释法律的时间效力,疑难民事案件中法的溯及力问题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以及法的精神等多种构成要素,民事法律中过渡性条款的溯及力问题则要根据具体情形的现实需要作不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