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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市场上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随着大型零售商乱收取进场费、附加不合理条件、拖欠货款行为的出现,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这一概念迅速进入大众视野。相对优势地位是基于垂直交易关系而产生的一种地位。相对优势地位本身并没有过错,但是滥用这种优势便产生了极其消极的影响。它引发了市场和竞争秩序的紊乱,扰乱了商品市场以及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德国、美国、日本、法国等国纷纷立法相对优势地位滥用进行规制,其理论基础理论是依赖性理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对相对优势地位滥用有一些作用,但缺陷也较明显,如规制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法律责任不恰当。为此,应当对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法律规制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范围和相对优势地位的判断标准,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切实保护广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