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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必讼,故受之以《讼》。证人证言在诉讼中有着重要作用;作为证据,它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可靠的。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不仅考量着司法制度体系的完善程度,也考验着人性的善恶。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是,作为与之相配套的证据制度体系,尚有很多地方不尽如人意;其中,证人证言可靠性问题就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作为重要的言词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种类一样,在法庭上遭遇着客观真实性的考验。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经常被置于“鱼和熊掌”两难抉择的境地:一方面,由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迫切需求,司法人员对证人证言有着极强的依赖性;另一方面,由于证人证言存在误导的可能,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对其有着本能的排斥倾向。在庭审中,甚至出现辩护律师要求证人发毒誓的惊人情景。追根溯源,刑事证人证言之所以会处于如此尴尬境地的缘由——可靠性不足。本文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以刑事诉讼为视角,在剖析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影响因素及其当前所面临的困境的基础上,借助对国外现行刑事证人证言相关制度规则的考察,尝试找出可以有效提高我国刑事证人证言可靠性的措施。正文主体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作为法定证据的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程度,不仅直接关系到诸多案件的裁判结果和当事人的最终命运,也关系到被法律人穷尽毕生所追求的司法公平与正义可否真正实现。第二部分是刑事证人证言可靠性概述。究其本质而言,证人证言是证人通过语言的形式陈述出来的,有关客观世界已经发生的事实而在其头脑中所留存的映象的事实信息。证人证言的影响因素包括两类:一是估计者变量,包括证人因素、事件因素和证言因素等;二是系统变量,包括询问者因素、列队因素和环境因素等。在刑事诉讼中,可靠的证人证言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也必须是值得信赖的。第三部分是刑事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困境。在刑事诉讼中,我国证人证言可靠性的提高不仅面临着法律制度层面的困境,而且面临着司法实践层面的困境。第四部分是国外刑事证人证言规则考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现行的证人作证规则、质证规则以及认证规则等,可为我国提供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借鉴。第五部分是提高刑事证人证言可靠性的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借助于作证、质证和认证等证人证言相关制度规则的完善、司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提升以及现有科学与技术成果的适用,刑事证人证言可靠性有望得到显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