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下我国刑事案件数量激增和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凸显,从近两年“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等分流程序的试点亦可见一斑。刑事诉讼效率亟待提高的现状,令人将目光再次聚焦于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逐步发展至意大利、德国等,虽在交易主体、交易内容、适用范围等方面各有不同,但都在提高诉讼效率上起到效果。辩诉交易制度自产生起就一直备受争议,损害刑事公正、罔顾被害人利益等质疑声不断,而对于我国是否应该构建辩诉交易制度、如何构建等问题国内法学界同样众说纷纭,至今未有定论。基于此,本文在法学分析方法之外,运用法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分析工具来探讨辩诉交易制度,重点运用其中的囚徒困境博弈和讨价还价博弈。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前提在于该制度的合理性。文中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辩诉交易的合理性。宏观方面分析辩诉交易对公正的影响,刑事公正主要是实现“勿枉勿纵”、“罪刑相当”,通过模拟“控辩双方提出不容讨价还价的出价”博弈,得出刑事诉讼中无辜者的策略选择是退出交易进入审判,而有罪者的策略是进行交易,如此便可实现有罪者和无辜者的分离,既不会让无辜者获罪,又不会让有罪者逃脱惩罚,虽在刑罚上有所减轻,但仍符合相对正义;微观方面从控辩双方博弈、被害人与被告人博弈展开,论证了辩诉交易能使控辩双方走出传统起诉模式下的囚徒困境,实现帕累托最优,并说明了被害人存在同意辩诉交易的合作激励。辩诉交易过程中控辩博弈要实现帕累托最优,受到博弈主体、谈判筹码、谈判信息和利益激励等博弈条件的影响,将这些条件比照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归纳出我国要构建辩诉交易制度会面临被告人主体地位过低、律师辩护有效性欠缺、控方自由裁量权限制、证据开示不充分、辩方合作激励不足这些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一方面要建立配套制度,强化律师辩护、完善证据开示和建立检察控制制度。另一方面在具体设计中,交易主体要纳入被害人,增设被害人同意前置程序;交易内容限定为量刑交易,交易幅度为1/3;适用范围确定为适用于证据基本充分,同时满足可能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具体程序中审查环节除了对被告人自愿明知的审查,重点增加法官对被告人无罪情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