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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的现象较为突出。股东虚假出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进而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给公司的健康存续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造成了较大破坏。我国《公司法》主要规定了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但是,对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对公司债权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却未有规定。我国《公司法》忽视了民事责任在遏制股东虚假出资现象方面的独特功能,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所以,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本文通过个案的分析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提出完善公司法在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据代位权制度对虚假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虚假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请求法院追究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要求该股东向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文章包含以下几个部分:引言介绍了研究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具有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第一部分简要地介绍了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及其争议点。通过介绍一个关于股东虚假出资的案例,引出案例的争议点——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是承担补充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第二部分介绍并分析案例争议点的相关理论及我国的相关立法实践。分别介绍了侵权行为说、代位权说和公司法人格否认说,并分析了以上三种学说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同时,还介绍了国外相关的立法规定及其选择的责任承担类型和我国的立法实践。第三部分结合相关理论对本文所引用的案例进行评析,并对相关理论进行选择和比较。分别用侵权行为说、代位权说和公司法人格否认说对本文所引用的案例进行评析,通过三种学说的比较,选择出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虚假出资民事责任的可行方式。结语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明确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及其各自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