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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智能手机和电脑的发展,加快了新一代的年轻人接受新事物的速度,造就了以阿里巴巴为首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雄起。在网上进行买卖交易,可能会有侵权商品的存在,尤其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各方利益都造成了损害,但由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定位不同于直接侵权行为人,因而在侵权追责时处理方式有争议。而造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构成商标间接侵权的问题上,我认为是最核心的因素是对主观过错认定之间的差异。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主观过错的归责原则不一致、“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司法适用混乱、审查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缺乏、商业模式不同加大主观过错的认定难度等问题。而注意义务是判断商标侵权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观过错的关键,这就需要对注意义务进行全面分析,通过准确认定主观过错应遵循的归责原则、合理适用“通知移除规则”和“红旗标准”、设立专业审查机构以及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等方式,根据不同的商业运营模式确定注意义务,从而可以使商标权利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大消费者与普通卖家多方之间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维护。